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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曾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75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7月24日,身份证号码44018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毛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融创御园工地盗窃扣件约1500个(经鉴定,价值6750元)。

2、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伙同毛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霞心巷广州新南华建材有限公司旁边,趁无人之机盗窃马达等物品,后以3000元价格销赃给辜某某(另案处理),每人分得1000元。

3、2019年2月2日晚,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伙同毛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霞心巷广州新南华建材有限公司旁边,趁无人之机盗窃马达等物品,后以2400元价格销赃给辜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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