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2005 年12月1 日因犯抢劫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缓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组。
被害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4 日凌晨0 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金港湾KTV大厅因语言不和与谢某某发生纠纷抓扯,后被害人黄某某、方某某来到该KTV大厅外,毛某某、李某某用啤酒瓶、拳头将黄某某、方某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方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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