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8********,汉族,中专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刘某甲等人以股份制的形式在开封市祥符区**镇**大道毛某某(毛某甲)家开设“百家乐”赌场,刘某某安排刘某丙进行日常管理,刘某丁、刘某戌、刘某巳、杜某某、李某丙、朱某某等人刷POS 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管账分红、兑换筹码、坐庄发牌、放哨望风。该赌场每天“码盘”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实了案件的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同案犯刘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毛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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