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日期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祝某某在浦城县**小区内碰到出门拿快递的杨某乙,便与杨某乙一起到其位于浦城县**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客厅喝茶聊天,被告人毛某某(杨某乙的前夫)恰好当天晚上通过淘宝账号地址知道了杨某乙的住处,便去**小区找杨某乙,其在杨某乙房门口见有男人的鞋子,便臆测杨某乙找男人,后跑到**小区门口打电话将被告人杨某甲叫来,并在小区对面的小卖部门口捡了两根扫把棍,等被告人杨某甲赶到**小区的时候,被告人毛某某便带着被告人杨某甲赶往杨某乙居住的**幢**单元**室,其在电梯内给了被告人杨某甲一根扫把棍,二人赶到杨某乙的房门口时见门开着,便直接进到房间内,被告人毛某某见祝某某和杨某乙两人坐在沙发上靠的比较近,怒火中烧,冲祝某某说了声“你知不知道她是我老婆,想泡我老婆我干死你”,说完被告人毛某某就拿着扫把棍上前打坐在沙发上的祝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见状也拿着扫把棍上前帮助毛某某一起殴打祝某某,两人不停用棍子击打祝某某胸、背、手臂、腿等部位,打了几分钟,两人被杨某乙拦住停了下来,祝某某见他们停手便想从沙发上爬到旁边的冰箱去拿酒瓶子防身,被告人杨某甲见祝某某还有动作,便上前用其右手抓住祝某某的脖子将他按倒在地上,并跨坐在祝某某身上,用其右手打了祝某某胸部几拳,之后双方又争吵了几句,杨某乙见现场情况控制不住,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毛某某的哥哥,后被告人毛某某便带着杨某甲离开了现场。经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祝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方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被逮捕,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浦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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