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2013年9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号。2011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4年12月2日止。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牟某某、郎某某、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毛某某、牟某某、郎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毛某某、唐某某、牟某某合伙,由被告人毛某某提供其在苏某某处租赁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加油站后面**出租屋**号房、**号房的房间给黄某某、徐某某等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被告人牟某某负责管理房间和“看风”,所得提成由三人分占。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毛某某提供其从苏某某处租赁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加油站附近苏某某出租屋后排右起第**、第**间及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苏某某出租屋**楼第**间套房内左边第**间房间给被告人郎某某,被告人郎某某将上述房间提供给谭某某、周某某等卖淫女卖淫,并接送卖淫女、“看风”和收取提成。
另被告人毛某某同时期还提供其从苏某某处租赁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加油站附近**屋后排面对右起第**间给王某某用于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毛某某、牟某某、郎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牟某某、郎某某、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牟某某、郎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二份;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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