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上海市嘉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全椒县**镇**路**浴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上海市嘉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12月接手全椒县**镇**路**浴室,和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经营**浴室,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容留汪某某、吴某某等女性在**浴室里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嫖娼交易价格为100元、150元、200元不等,非法获利共计7万余元,由毛某某、王某某与卖淫女按照四六比例分成,其中毛某某、王某某分得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58557****。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一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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