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址:南昌市新建县**镇**坊村**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住址:鄱阳县**镇**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耿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至10月、2017年5月至12月,在张某某、廖某某夫妇(已起诉)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营的公司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分别在“58同城”、“百姓网”等网站发布出售宠物狗的广告信息招徕客户,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宠物犬视频照片、犬舍地址等信息博取信任,再以“纯种宠物犬、保证健康、一次性付款、送货上门”等虚假承诺骗取客户全额付款后,又以追加运费、疫苗费、套餐费等理由继续向客户索要钱款,最后仅给客户邮寄病犬、劣犬、狗粮。被告人毛某某自2017年2月至10月,骗取客户汇款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耿某某自2017年5月至12月骗取客户汇款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手机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明军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毛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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