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山东省蓬莱市人,住山东省烟台市**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路**镇**路**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同年12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凤台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在毛某某创建的用于出售远程操控木马软件的QQ群中认识,并互相添加好友。2019年9月份,毛某某通过QQ与苏某某联系,商定由苏某某编写免杀远程操控木马软件源代码,毛某某将源代码“加壳”后通过网络向外租赁,同时二人也负责木马软件的授权、维护、更新。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11日,毛某某通过QQ将软件向张某某等人租赁,毛某某、苏某某共非法获利372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某、黎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毛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666元每周的价格从毛某某处租赁免杀远程操控木马软件,后张某某与被告人黎某某二人合谋,由黎某某进入古风传奇游戏QQ群,在群中向游戏管理员谎称要举报有人使用外挂系统,并称有视频证据。游戏管理员黄某某信以为真,便添加黎某某为QQ好友,黎某某将伪装成视频的远程操控木马软件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点击后,张某某便可以控制黄某某的计算机,从而可以获取黄某某租赁的服务器中的数据,并修改数据,将游戏装备、“金元”向外出售获利2000余元。随后,张某某添加黄某某为QQ、微信好友,以游戏数据为要挟,向黄某某索要钱财。黄某某为了取回服务器中的数据,被迫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6500元,张某某分给黎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黄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苏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苏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张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区**大厦**室,黎某某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栋**单元**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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