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县**村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邱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聊天软件加价贩卖给他人,涉及卡密450张,获利1600余元。
2.2017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聊天软件加价贩卖给他人,涉及卡密190余张,获利6000余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经司法鉴定,从数据库wangpan下载链接中去重固定视频文件1624部,其中156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退赃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600元;被告人邱某某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佳瑜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电话17755******)、邱某某现取保候(电话17764*****)现取保候审;
2. 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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