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00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5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5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5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毛某某租用深圳市龙岗区**村**路**巷**号**房 ,纠集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从本市购买假冒的“wakeup”眼镜,通过店名为“**专业配镜中心”在淘宝网上以真品来销售假冒的“wakeup”眼镜进行谋利。具体分工是:被告人毛某某负责进货和管账,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把买来的假冒的“wakeup”眼镜进行打磨抛光,另被告人邱某乙负责淘宝网上的客服及销售,被告人邱某甲负责打包商品。2015年2月2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上中村沿河路一巷19号301房内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的“wakeup”眼镜271副(经鉴定系假冒商品,经估价,价格为人民币37748元)。
经查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wakeup”眼镜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725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深圳和泽联创投资有限公司资料与请求、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协议书、直销员证、情况说明2份;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明、郑某启、邱某妹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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