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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9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青岛市黄岛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无业。2015年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山东省商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业。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201号,无业。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月18日;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十五天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19日、2018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路“**菜馆”喝酒时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被拉开,后二人到“**菜馆”外面继续厮打,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毛某某、丁某某,被告人毛某某、丁某某驾车至泊里二路遇到陈某某、郑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毛某某一起对郑某某拳打脚踢,致使郑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周洁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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