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3日至7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同年7月2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3日至7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同年7月2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阜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阜城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经徐某某(在逃)介绍认识了“K哥”,毛某某为牟利听从“K哥”安排为其帮忙取现、转账。毛某某指使被告人魏某某帮忙从被害人打入由魏某某持有的他人银行卡中的电信诈骗钱款取现,后毛某某将取现的诈骗钱款存入“K哥”指定账户。2019年7月22日,毛某某、魏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后,从魏某某处扣押他人名下银行卡7张。
1、2019年7月6日至7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潘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800元。被害人将钱款分三笔分别打入“陈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平安银行、邮政银行)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陈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卡中分三次取现、转出6900元。现潘某某已谅解毛某某。
2、2019年7月9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占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预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6元。被害人将钱款分四笔分别打入“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分四次转出6000元。
3、2019年7月10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吴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将钱款分两笔分别打入“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分五次取现、转账15000元。
4、2019年7月17日至18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冯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将钱款分四笔分别打入“覃某甲”名下的中信银行卡和“李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分四次取现11400元。
5、2019年7月16日至19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韦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预还款、购买快速下款通道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148元。被害人将钱款分七笔分别打入“覃某甲”名下的邮政银行卡中、“揭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中、“李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一次取现3000元。
6、2019年7月19日至20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汪某某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预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706元。被害人将钱款分三笔分别打入“覃某甲”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和“李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一次取现2700元。
7、2019年7月22日,电信诈骗人员“K哥”、徐某某等人冒充“**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覃某乙使用假冒的“**”APP贷款,后以交纳手续费、风险金、预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将钱款分两笔分别打入“董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和“郭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卡中后,毛某某告知魏某某取现,魏某某从其持有郭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卡中一次取现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信息咨询公司证明等;
2、被告人毛某某、魏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毛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帮助他人取现、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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