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住贞丰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乡**村委**栋**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9日、10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毛某某、黄某某先后被骗加入岳阳区域内的“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从上至下分为高级经理、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主任级别,俗称“家长”)、业务代理、业务助理(均俗称“老板”)。根据组织安排,“家长”可互换,以共同管理岳阳地区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可由“家长”在窝点之间进行调整。毛某某属预备“主任”,听从并协助主任“王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管理窝点;曾某某、黄某某均属老板级别。上述人员在本市洛王及交界岭传销窝点内,通过对被害人“上课”洗脑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黄某某被传销组织的“赵雨悦”以恋爱为名骗至本市洛王“王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王某某”安排窝点成员骗走黄某某的手机、给黄某某上课“洗脑”,对其进行看守、监视,将其非法控制在该传销窝点。数日后,“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毛某某在该窝点对黄某某进行“考核”,毛某某对黄某某进行“考核”后要其交付3900元购买“产品”。后王某某又安排黄某某到毛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学习”,期间毛某某安排窝点成员看守、监视黄某某,不准其外出,非法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约两周时间。
2.2019年3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被传销组织的“韩某某”以帮找工作为名骗至本市交界岭“王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王某某”安排窝点成员“赵雨悦”(身份不详,在逃)没收吴某某的手机、给其上课“洗脑”,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及“田某某”、“韩某某”(均身份不详,均在逃)等人对其进行看守、监视,将其非法控制在该传销窝点。3月18日,“王某某”安排黄某某、曾某某等人将吴某某带到南湖公园散心,并对其进行监视。吴某某欲逃离传销组织,因有人跟随看守,便跳入本市南湖,随即被工作人员解救并报警。与此同时,被告人毛某某听从“王某某”指示到现场查看情况,与黄某某、曾某某一同被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在第1、2笔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在第2笔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黄某某、曾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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