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辽C****9号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石桥市**镇**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臧某甲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臧某甲当场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臧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臧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臧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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