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乡**村,2018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晋M****3号(晋M***4挂)号“大运”牌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尧都区刘村镇东宜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郭某骑驶的“速派奇”牌自行车相撞,致郭某受伤,郭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9月1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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