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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1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范家乡**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辽P2***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公里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毛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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