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1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4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乡**街**巷**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陕A****R号小型汽车,超载沿后卫寨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恰逢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带其子杨某某(男,2010年4月30日出生)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不周,左侧车轮将道路南侧的杨某某碾压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报警并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其间被告离开医院。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2012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到交警未央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照超载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971****。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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