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浴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路**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B****的小型轿车,沿丹阳市画院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0010”号路灯杆北侧路段处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驾驶“金狮”牌自行车沿西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张某甲后,又撞上停放在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LU****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甲受伤经医治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