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制动器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苏K临J29****号电动车沿高邮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干线**号灯杆处,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孙某某(女,1931年**月**日出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发生碰撞,致孙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方与受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5.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38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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