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甘JK****号牌(发生事故时未悬挂号牌)的五征牌三轮汽车(副驾驶搭载被害人王某某,货车厢载土豆),沿甘谷县礼辛镇董渠村至礼辛镇通村公路往礼辛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礼辛镇董渠村圆咀路段一坡道弯道时,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失控,侧翻至道路西侧深沟内,致被害人王某某严重受伤。被害人王某某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无效后,于2019年10月6日出院,并于当日在其家中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三轮汽车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40km/h-42.5km/h。经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酒精含量检测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病历资料、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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