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舞钢市*****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销售给贾某某(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约定车辆不过户,并且约定贾某某将上述车辆挂靠在立业公司,上述事项由立业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具体操作(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贾某某支付立业公司一万元首付款,余款包括保险费等费用作成18期分期支付。4月23日,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立业公司安排上线检测合格,由于没有购买保险,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4月24日,贾某某找司机将该车从立业公司刘某某处开走。4月29日,上述车辆在泌阳县出交通事故,刘某某支付2万元费用由贾某某等人协商解决。
5月7日,贾某某在舞钢市朱兰新长途汽车站南边将该车交由被告人毛某某驾驶。5月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该车沿平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钢市杨庄乡彭家岗路段时,撞住前方余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5月9日,该车由立业公司购买保险,同日,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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