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9-1,一×船长。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6时22分许,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驾驶“巨航89”轮重载4500吨货物沿长江下行,行至芜湖**道**路芜湖长江公铁大桥水域时,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在航行过程中未充分利用雷达等助航设备保持正规瞭望、未采用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冒险航行,与徐州市红旗航运有限公司所属“徐货9409”轮发生碰撞,造成“徐货9409”轮沉没、在船人员石亚军及李颖死亡、所载货物全损,“巨航89”轮球鼻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海事局及长江海事局一致认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货9409”轮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接到海事部门电话,将“巨航89”轮停靠至芜湖黄泥滩锚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周术元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驾驶轮船,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及“徐货9409”轮沉没,所载物货全损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熙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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