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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长岭县**镇返回**乡途中,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乡东方石油300米路口处,将自西向东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某追尾撞倒,致张某某颅内出血,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毛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到县医院检查治疗,没有保护现场、做好标记,双方均未及时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30日经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田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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