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陕C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俱刘村通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组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邓某某驾驶的陕CP****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新君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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