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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胶州市李哥庄镇***村东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沽河大街路口东侧路段时,与路上的儿童孔某甲相撞,致孔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毛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9月27日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29日经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孔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诊断证明书、孔某甲病例、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毛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辨认、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孔某乙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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