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干桥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公路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