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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07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持“C1”证驾驶鄂R9****小型普通客车沿348国道武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黄潭镇客运站路段,将由南向北行走的刘某某撞倒,至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和呼吸困难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毛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柏秀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毛某某赔偿被害人安葬费人民币30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信息、收条、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帅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盼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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