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工作单位湖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枝江市董市**宿舍。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某某某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1时05分左右,被告人毛某甲驾驶鄂E****3 小型普通客车,在枝江市董市镇高峡新村内乡村路由西向东倒车至135-D-201号门前地段时,与路上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甲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毛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机动车保险单,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所、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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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万勇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枝江市董市**宿舍家中,电话159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张某某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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