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单元**室;2016年因犯介绍卖淫罪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给**酒店、**酒店、**酒店客房打电话联系嫖客,然后介绍王某某、吕某某、郭某某前往酒店卖淫。卖淫后卖淫女将嫖资一半以微信方式转给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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