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76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毛某某和朋友一起吃晚饭,期间有饮酒。20时13分许,毛某某从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兰溪门公交车站台坐上15路公交车准备前往上海财经学院浙江学院站点。上车时,毛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支付车费便坐到座位上。公交车驾驶员谢某某口头要求毛某某戴口罩,毛某某表示没有口罩,并要求驾驶员谢某某卖给他口罩,谢某某表示公交公司没有在车上卖口罩这个规定,因为佩戴口罩和车费事宜,毛某某斥责公交车司机谢某某,并用脚踹了谢某某右大腿外侧一下,当时公交车处于夜间行驶状态,车上有乘客6人,车速为15公里/时,行驶的路段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莲花井路段,该路段处于闹市区,为人员、车辆密集路段。毛某某的行为已妨害驾驶员谢某某安全驾驶公交车,致使行驶的公交车处于危险当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谢某某被踢后即刻报警,20时20分许,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毛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原始伤情记录表、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接警单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沈某某、余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踢打司机腿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悦
检察官助理:陈惠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138********);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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