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在昔阳县住建局工作,住昔阳县**街**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5日、2014年12月22日、2016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为办理昔阳县商讯**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昔阳县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的过程中,先后伪造昔阳县县委政府**管理局(现更名为昔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印章,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公司办公场所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昔阳县**街**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在改变管辖时已移送和顺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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