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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2********,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号,现住址新乡市**小区**号楼**单元**,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25日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被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文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儿科学精讲精练》《诊断学精讲精练》《内科学精讲精练》《妇产科学精讲精练》《内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妇产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等样书和印刷用纸,文某某负责印刷,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装订,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3000册左右,后被告人毛某某将上述成品图书拉走并部分销售。2019年11月25日,新乡市红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被告人毛某某租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路的仓库扣押《儿科学精讲精练》62册、《诊断学精讲精练》360册、《妇产科学精讲精练》41册、《内科学精讲精练》37册、《妇产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341册、《内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93册等图书。

2019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均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2020年1月14日,**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对《内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第3版和《妇产科学学习指导与习题集》第3版出具鉴定证明送检图书在印刷用纸、印刷质量、无防伪标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符,系侵权出版物。2020年3月4日,**图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对《儿科学精讲精练》《诊断学精讲精练》《妇产科学精讲精练》《内科学精讲精练》出具鉴定证明送检图书在印刷用纸、印刷质量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符系侵权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版权单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毛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  珂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滑县高平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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