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方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户籍地为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为使其本人能再次赴日本务工,于2014年10月17日自行使用其表妹方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了护照姓名为方某乙、护照头像为被告人毛某某本人、护照号码为E3708****的护照,并在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其表妹方某乙的身份,前后共计6次使用该护照往返于国内和日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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