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62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号。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20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从珠海市三灶银沙滩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2015年6月8日被遣返回珠海,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被上网追逃。
3. 2020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从珠海市金湾机场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2020年4月22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澳门治安警察局提供的被遣返人员名单;4、审查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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