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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黄梅县********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6 日14 时17 分,毛某某驾驶鄂JH6*** 小客车行驶至黄梅县**镇**村**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孔垄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毛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年12月7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毛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1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毒物鉴字第0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承全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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