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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30分许,孙*驾驶豫R196CK小型轿车沿S33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毛集镇变电站路段时,与同向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毛光全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5498号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毛**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8. 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毛**全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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