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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 157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5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J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谢某坤)行驶至我市古镇镇**路口开路段时,碰撞路中央护栏、被害人陈某青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被害人陈某青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毛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毛某某取得被害人谢某坤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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