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沿紫金乡新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建线15公里900米处时,被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毛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为非营运车辆,被查获时车上乘员21人,超员14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200%,属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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