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RN****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南路中达小区港岛玫瑰园区间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伟
检察员:刘光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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