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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5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59********,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灰色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九都西路南昌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将毛某某带至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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