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号楼**室,2020年09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00时32分许,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1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南1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毛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毛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查,毛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毛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4.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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