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3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2时48分,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7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黄江镇康华街15号路段时,在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徐某某停在路边的粤RTD****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毛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财物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8月18日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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