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G213麻昭段K1650+800M处时,被大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大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6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咏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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