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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5211995********,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59分,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两名工友沿兴隆镇正街由科教街向正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兴隆镇正街4号附1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毛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398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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