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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川A******号二轮电动车在成都市双流区正公路辅道上逆向行驶,行驶至正公路辅道剑南大道往新津方向1000m路段处时,与叶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毛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毛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23.0mg/100mL。经鉴定:悬挂A******号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事故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叶达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叶达的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系初犯、坦白,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号码:1354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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