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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附近太平南新街“long”酒吧喝酒,结束后毛某某来到朋友袁某某家继续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毛某某驾驶川A*****的大众牌黄色小型轿车从万年路出发,沿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 2019年9月29日2时5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双桥立交桥下36号院东门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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