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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专科文化,系天长市**管理处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梅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路与**路交叉路口处,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实施转弯董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巷**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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