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5时45分,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镇**村路段,因涉嫌严重超员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检查该车实载21人。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9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被告人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毛某某系被交警当场查获,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
2.证人陈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苏C*****号车接他们,车上坐了21人,在**镇**村路段被交警查获。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从2020年5月15,早上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接工人到徐州去干绿化, 搭载21人,途中被交警查获。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毛某某超员载客被查获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宏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超员133%,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风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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