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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10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园******幢之**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5时4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粤AZ****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清高速东侧38公里458米(花都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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