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11米增城区新塘收费站入口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6.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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